告院内摩托车及超标电动车车主书

时间: 2014-09-30信息来源:医学保卫处 点击:

 

院内摩托车及超标电动车主:

为保障院内交通安全,维护较好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岸区等区域暂时停止新增摩托车牌证办理的通告》(武政[2002]39)的规定,医学院内从2014108日起禁止无交管部门核发牌照的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行驶和停放,届时我们将协助硚口交管执法部门对院内无证无牌违法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予以收缴、扣留。

希望广大无证无牌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主在2014108日之前对车辆进行处置。

医学保卫处

2014910

法律链接:

    1、根据道路交通法的有关规定:驾驶以汽油为驱动燃料、发动机排量在48CC()以上,无级变速、有踏板的车辆上路,需持有准驾E D的驾驶资格证,且车辆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2、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一次性记12分,并处200元罚款,同时拘留15日以下,依法拖移车辆。 

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一次性记12分,并处200元罚款。

近期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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